上述案件中,凸显几个问题,也可以说是几个陷阱,在此提出来,以期抛砖引玉。
1、等价转让之名行溢价转让之实。如,某企业在融资时,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将其中10%的股权以300万的价格出让给第三人;约定10%的股权为占总资产(约3000万)的10%,出资人会产生一个错误理解:出资300万购买的是价值300万甚至多于300万的股权,而实际上,仅仅是价值10万元的股权。
2、严防以增资扩股名义行出资入股之实。如,某公司本来只有10万元注册资本,宣称增资扩股,融资1000万元;实际上,出资人代替原股东完成了绝大部分出资义务。
3、出资入股时,对出资人入股方式、取得股东身份的时间约定不明。这是非常常见的漏洞。出资人的权益将受到严重损害:出资到位后,公司迟迟不办理相关手续,股东身份无法确定,投资权益无从实现。
4、解除合同退还出资困难。出资人疏于合同解除条件的约定,又不精通法定解除事由的运用。所以,很多情况下,出资人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大把的资本花出去了,投资收益拿不到,本金也要不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