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敖东股改方案说明书指出:“由于非流通股股东缩股,本公司总股本减少,注册资本降低,公司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履行减资程序”。
《公司法》第186条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缩股是减资吗?如果是,则须履行复杂的减资程序并申请公司变更登记,从而使股改方案设计者敝开缩股方式。但笔者认为,缩股并非减资。减资即《公司法》中的减少注册资本,是股东从公司抽走或部分抽走资本。减资对债权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复杂减资程序正是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注册资本以元为单位,而非以股为单位;注册资本是金额,而非股份数量。缩股只是减股,即减少股份数量,股东没有从公司抽走资本,并没有减少资本金额,不对债权人利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缩股是减股,而非减资,也就无须履行复杂的减资程序并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同理,扩股是增股,而非增资,也无须履行增资程序并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笔者一再强调股权分置改革不适用《公司法》和《证券法》,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不论缩股、扩股或送股,C股股东持股历史成本不变。在双赢原则下,C股股东实现流通权溢价,持股市价不仅没有减值和流失,反而实现增值。在股改过程中,仅含A股和C股的上市公司应放心使用缩股方式,或者以缩股为主附加派现或送现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