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审《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草案中增加了税收优惠等条款,着力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成本高、留住人才难等问题。
草案一审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税收优惠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建议在草案中进一步明确相关税收优惠措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规定,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施行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关税等措施;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创办小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
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合理提高小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营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成本高”也是中小企业面临的一大困境,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建议对国家降低中小企业创办成本方面的措施作出规定。为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支持利用闲置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
草案在一审时,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还提出,目前中小企业引进、培养和留住人才难,中小企业负责人往往也缺乏现代企业管理经验,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同时,为防止借培训等名义向企业不合理收费,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