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准贷款银行。近年来,各银行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争取更多的贷款市场份额,银行之间已经在国家规定贷款利率范围内悄悄拉开了竞争序幕。如有的银行执行国家基准利率,有的则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实行不同程度的上浮,还有的对不同品种贷款实行不同的利率上浮幅度。针对不同的贷款利率,借款者就应当“货比三家”。比如在质押贷款的发放上,有的银行在执行国家基准利率之上再上浮30%,有的则只执行基准利率,借款者就应当弃“费息”的前者而取省息的后者。
2、优化贷款方式。目前,金融机构经营的贷款方式有信用、担保、抵押和质押等几种。由于在不同的贷款方式下,执行的贷款上浮利率不同,所以申请同一期限相同数额的贷款所承担的利息支出也迥然不同。
因此,在向金融机构借款过程中,一定要关注和弄清不同贷款方式下的利率价差。目前利率最低的贷款当属质押贷款和票据贴现,如果条件允许,应锁定这些利率较低的贷款方式。
3、筛选贷款期限。现行短期贷款利率分为半年和一年两个档次,并规定贷款期限半年以内的执行半年期档次利率,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执行一年期档次利率。由于借款者预测的资金需求时间及落签的借款合同期限往往与规定贷款利率所在时点不相吻合,所以实践中便自然而然地形成种种期限性贷款利率差。当贷款期限选定在介于两个贷款期限利率档次之间的时候,特别是签订期限超过下一级利率档次时点时间越短而距离上一级利率时点时间越长的情况下,借款者承担的贷款利息支出就越大。如签订借款期限为7个月,虽然只超过半年期时点1个月,但按照现行贷款计息规定,只能执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因而无形中增加了借款利息负担。所以,在确定贷款期限问题上,要尽力搞准资金需求期限。
4、谨慎落签贷款协议。由于有些企业缺乏融资理财意识,落签贷款协议随意,所以往往在贷款过程中人为造成“费息”。比较常见的有以下两种:
①预扣利息贷款。即有些金融机构为确保贷款利息完整到位,往往在发放贷款时从应发放贷款本金中预扣全部利息。由于这种方式使企业可用的借款资金减少,所以企业承担的实际借款利率使相应超出其签订的协议利率,客观上加大了借款企业的融资成本。
②留置存款余额贷款。即企业向银行取得借款时,银行要求其从贷款本金中留置一部分存入该行账户,以制约贷款本息如期偿还。但就企业来讲,由于在开支的借款利息没减少的情况下借款本金被打折,所以企业实际承担的借款利率比合同签订的借款利率明显提高。
5、严格依约还款。“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是亘古流传的借贷关系美谈。但是背离这一原则,违反借款合同要求擅自延期偿还贷款,则不仅损害银行利益,同时从某种意义上说也会损害借款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