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条员工所缴的互助费及公司所补贴的互助基金概不退回。
第17条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不按本规定办理但因病假期未愈而转人停薪留职的人员不在此限。
第18条 停薪留职人员在未缴纳互助费期间,年资不予计算。
第19条会员结婚时,按下列标准给予互助礼金。 1.结婚互助礼金依入会时间分别规定下列标准: (1)入会一年,补助____元; (2)入会两年,补助____元; (3)入会三年,补助____元; (4)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____元。 2.员工于婚假期满后即可申请; 3.会员申请领取结婚互助金,需交验户口本后方可给付; 4.会员配偶亦为本会会员时,双方均发互助金; 5.会员如从未向本会申请过结婚互助金而再婚者,按标准额发放。如已申请领取过结婚互助金而再婚者减半发放,但仅限一次; 6.本互助金由本会代表全体会员致赠; 7.女性员工辞职后一个月内结婚者,亦适用于此规定。
第20条会员辞职时按下列标准支付饯别费: 1.未满一年者30元; 2.未满三年者100元; 3.满三年后每增加一年,增发10元。
第21条会员本人死亡时,丧葬费按下列标准补助: 1.入会未满一年给付____元; 2.入会未满两年者,给付____元; 3.入会未满三年者,给付____元; 4.入会未满四年者,给付____元; 5.入会满四年以上,每增加一年,增发____元。
第22条丧葬补助金需交验户口、死亡证明后方可领取,限期三个月,过期不予办理。若因家庭状况困难,可由本会酌情增发原定标准%以内的追加补助。
第23条会员眷属死亡时.丧葬补助金规定如下: 1.父母、养父母,给付____元; 2.配偶者,给付____元; 3.祖父母者,给付____元; 4.未成年兄弟姊妹者,给付____元; 5.未成年子女,给付____元; 6.以上均凭户口本、死亡证明,并限两月内申请,过期不予办理; 7.眷属、遗属多人为本公司员工时,只限领取一份。
第24条会员因故伤残补助标准如下: 1.因故致残严重者补助____元,较重者补助____元,较轻者补助____元。其伤残等级划分按当地保险公司划分为准; 2.因故重伤病,住院一个月或休养两个月以上者,补助____元; 3.因故轻伤病。住院十日以上,休养一个月以内者,补助____元; 4.限事故、疾病发生后两个月内、凭住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申领。
第25条会员及家属医疗补助标准按以下标准办理: 1.补助医药费的50%,但以每人每年____元,家属每年____元为限; 2.限以公立医院或指定医院处方为准。美容院、性病及其他辅助治疗不予补助; 3.凡因保险而享受免费医疗者不予以补助。若个人需承担部分费用时,可酌情补助; 4.家属仅限无工作收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人。申请补助时需交验医院诊断证明、药费收据和户口本,并限一个月内办理,过期不再予以办理。
第26条会员家庭发生意外灾害致使家庭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时,一经本社确认,核发____元以下互助金。
第27条因上述原因无法筹款时,按上述规定向本会申请无息贷款,每人每年以1000元为限。并限六个月内分期还清,但需两人担保。
第28条会员生育补助如下: 1.生育、流产,每胎付40元; 2.死产、流产限四个月以上胎儿; 3.生育补助每一员工以两次为限,双胞胎加发一倍补助金; 4.限产后一个月内凭户籍或医院诊断向本会申请。
第29条会员子女奖学金规定如下: 1.会员子女每人每学期为大学60元,高中40元,初中20元为限; 2.享受奖学金对象平均成绩应在85分以上; 3.奖学金支付凭学校证明申领。
第30条会员、子女教育贷款规定如下: 1.大学每年无息贷款400元,高中200元,初中100元为限; 2.以子女四人为限,并限四个月内分期还清; 3.本贷款需两名同事进行担保。
第31条会员本人及家属医疗贷款规定如下: 1.每人每年以500元为限; 2.贷款不计利息,限六个月内分期偿还。
第32条本会经办的互助事项,应于每月公布一次,收支每年结算一次,于次年六月公布。
第33条本规定经福利保险管理委员会通过后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