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股东利益保护的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一系列广泛的权利,并且规定当股东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这种司法救济措施来维护权利。由此,公司诉讼开始迈向多元化时代,一批新类型的公司诉讼进入了司法领域,这些新类型包括:(1)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依法请求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第22条);(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会计账簿”之诉(第34条);(3)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退股权保护之诉(第75条);(4)因董事会或监事会怠于行使职权而产生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第152条);(5)针对董事和公司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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