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规定,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所以,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首先应当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具体到每个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认购。同时,发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认购股份。
根据本法规定,发起人可以分期缴纳其出资额。发起人一次缴纳出资的,应当立即缴纳全部股款;分期缴纳的,应当立即缴纳首期股款,全体发起人首期缴纳的股款数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如果发起人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折合为股份,并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以实物出资时,应当依法办理该实物由发起人所有转为公司所有的手续;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应当依法办理该知识产权转由公司所有的手续。如果发起人不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其认购股份的股款,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本法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分期缴纳出资,并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发起人首次缴纳的出资额做了规定。所以只要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全体发起人首次缴纳的出资额符合上述规定,就具备了本法关于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本条规定,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就应当选举董事和监事,组成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健全公司的组织机构,使公司能够顺利成立。
发起人在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后,董事会就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旦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