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二、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简化解读企业住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而经营场所是企业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但是,现实中,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新业态等,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实际上很低。这就导致了,一方面,市场主体要求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住所;另一方面,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场所都可以注册为住所,例如注册登记的住所是违章建筑或危险建筑,就可能造成住所的合法性问题和严重的安全隐患;注册登记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可能扰乱邻里生活,造成民事纠纷。(一)《方案》提出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简化登记手续,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有利于释放场地资源,方便市场主体准入,鼓励和加快社会投资。同时,由于中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在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的要求也不同,因此,对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不能“一刀切”,作出统一规定,而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既方便注册、又要保障社会经济生活规范有序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二)《方案》在赋予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住所登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同时,要求要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保障经济社会秩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