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项目。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3、费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5、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行税额;
6、一般纳税人取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认证不符或者虽认证通过但未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7、购进免税货物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向国有粮食企业购进免税粮食除外),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8、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新开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受理审批期间除外)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9、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0、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不符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