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罗马古时代,具有全面性、整体性特征的所有权制度始终末获承认,相反,法律仅承认以家庭为单位的所有权制度。其后,随着罗马"古代资本主义"经济的逐渐发展,奠基于以家长为中心的个人主义原理之上的、具有全面性和整体性特征的所有权概念始获确立。此即罗马法所有权观念与制度。罗马法所有权观念与制度特征如下:
(1) 所有权为一种完全的物权性权利,所有人得对标的物为自由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
(2) 所有权为对于物的单一的、一般性的抽象性支配权利。其内容恒定,不因时间、地点之不同而生差异。所有物上虽可设定他物权,但他物权一经除去,所有权立即回复其原来的圆满状态。
(3) 所有权的侵害为量的侵害。侵害后的所有权与侵害前的所有权同其性质,仅范围有所不同。
(4) 所有权观念与制度带有浓厚的个人主义色彩。作为市民上的权利之一,所有权纯为一种私法上的权利,不受个人身份之影响。
由上可见,罗马法所有权为一种对于物的全面的支配权。基于需要,所有权虽可因他物权的设定而受限制或成虚有化,但此限制一旦除去,所有权便立即回复其圆满状态。
欧洲大陆中世纪开始对罗马法进行研究,相应地,所有权制度亦因袭罗马法而与罗马法所有权观点无很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