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有权这种特殊的产权制度是所有权制度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由法律和公司制度创新、市场交易而产生的结果。
首先,公司享有资产所有权是适应社会化、市场化经济发展的结果。正如后面在公司责任制度中所分析的,在资本筹集与使用、风险与责任分担、经营与管理专业化等方面,现代公司制度比独资企业、合同或合伙企业、政府等组织形式具有强大的经济优势,现代公司因此而逐渐演化产生了。
其次,公司产权制度是市场交易和合同的结果。法律和政府当然对公司制度的发展和规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公司制度本质是市场交易和合同的产物。公正平等(权利平等)、自由交易、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禁止越权侵权等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民法确立的基本原则。遵循这些原则,市场主体通过对信息、决策、交易、代理、风险等经济活动环节或方法的分析,对经济活动中的生产、管理、交易等方面的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以长期但不完全的生产要素合同的形式替代一次性的市场交易和合同,企业及公司从而产生了。事实上,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正是这样分析经济活动中的企业主体的。
市场交易从表面看是产品和服务的交易,其实质是经济主体对其享有产权的资源在市场上的相互让渡。公司如果没有独立人格,没有可供其独立支配、自由处置的财产上的所有权,就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并参与市场交易。因此,要使公司成为市场主体,必须使公司成为法人实体;而公司被赋予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就是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并且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独立支配的权利,这种依法独立支配财产的权利就是公司财产所有权。否认公司享有财产所有权即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否认公司的法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