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5年4月,委托人与债务人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委托人向债务人销售电子配件,债务人在合同签订后预付20%货款,余款在货到后5日内付清。委托人依约履行了发货义务,债务人除向委托人支付20%货款外,余款40余万元拖欠两年为付。委托人经多方努力为果的情况下,将案件委托律师。
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债务人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债务人公司已经通过“改制逃债”的方式将集团公司的优良资产转移到新设立的股份公司中去,所有的债务留在了集团公司。
鉴于此种情况,律师分别与债务人公司和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接洽,要求二公司共同偿付债务。并向当地企业改制主管部门发出律师函,阐明事情的严重性,并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我方有权利将会将债务人公司和股份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二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并告知,律师还将联合其他债权人共同诉讼。
在上述压力下,债务人最终同意付款,但要求收回货款后才予以支付,律师表示坚决不同意,并限定在一周内必须付款,否则将采取法律措施。后债务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减免了部分货款,并给付了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