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建筑公司和物资公司之间的纠纷应由物资公司承担责任,不是由陈某承担责任。合同当事人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本合同虽然是陈某签订的,但他是代表公司签订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是公司,所以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其次,物资公司解散是分配财产的顺序违法了。不论是因何种原因解散的公司,在解散前都应该进行清算。清算的目的,是了结、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在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情况下,分配公司的所有财产。
其次,《公司法》规定,在清算过程中,公司清算组必须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并提供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本案的物资公司如果按照法定程序发出通知和公告了,建筑公司等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视他们为放弃债权。现在事实是物资公司未组织清算组,也未发出通知和公告即开始分配财产了,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其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物资公司清偿债务。
最后,物资公司的债权人以及职工现在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并不晚,仍然能够得到法律支持。我国《公司法》第217条规定,公司清算中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二是公司在清算过程中,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本案中物资公司就属于后一种情况。根据法律规定,物资公司应当纠正违法行为,并承担已分配财产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人李某也应受到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惩罚。如果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按照《刑法》第162条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