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利用行政干预手段帮助实现讨债,是指讨债人(或债权人)在讨债过程中,经过自己的努力工作,取得了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情与支持,通过债务人的上级领导机关对债务人进行说明教育,劝其尽快履行债务。
根据银行所具有的监督职能,在我国的债务纠纷案中,讨债人或债权人就可以通过银行帮助,实现讨债目的。
根据国家银行所具有的结算管理职能,讨债人或债权人如果经过自己的努力仍然不能同债务人协商解决债务纠纷,不能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那么,这时候债权人即可向国家申请帮助,通过与债务人与有信贷关系的银行帮助向债务人催讨债务。如果债务人对银行帮助讨债人催讨债的行为视若无睹,置之不理,对银行的劝解、说服置若罔闻,仍然固执地坚持已见,坚持无故拖欠债务,这时,银行即有权进行扣款,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以满足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需要。
讨债中所谓的经济抗衡手段是指债权人或讨债过程中根据双方合同(即合同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同时履行的原则,针锋相对地逼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办法。
讨债人在讨债过程中,可以利用中断协作关系而迫使违约不履行债务的一方尽早清偿债务,从而使付债人“跪着讨债”的被动局面有所改变。因为在这种情况之下,债务人如果不尽快向债权人清偿债务,那么他自己就将因债权人中断其协作关系而遭受更大的损失,特别是在双方达成有短缺物资长期协作的协议时,讨债人用其它办法解决不了的债务问题,用此办法会显得比较“灵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