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反垄断法诞生于北美的加拿大和美国的情形完全不同,欧洲的英国、法国和德国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开先河者。早在1824年,英国的司法判例就确认了被称为仿冒行为(passing-off)的侵权行为,由此对受到侵害的竞争者提供相应的救济。随后,英国的衡平法院逐步形成了一系列反仿冒的不正当竞争案例。
在1850年前后,法国法院在适用《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有关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处理某些案例时,首先提出了“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即所谓虽未侵犯工业产权,但在某些商业活动中导致欺诈并使人误解或对此负有责任的行为,并由此确立了依靠侵权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例。
而德国最终在1896年5月27日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典式的反不正当竞争单行法,是竞争法历史上继《谢尔曼法》诞生之后的又一座丰碑,当然也注定成为后进国家着力效仿的典范之一。
还值得关注的是,反不正当竞争制度也引起了国际法律界的关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其布鲁塞尔1900年修订本中对其作出专门规定,并由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规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际条约。以后,随着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日益丰富和完善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