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盗窃,是指以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创优的的商业秘密权利人或掌握、使用商业秘密的人 而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采用对商业秘密权利人或者掌握、使用商业秘密的人实行精神强制而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上述手段 以外的违背商业秘密权利人意愿,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如利用业务洽谈、合作开发、学习取经等活动套取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 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披露,是指向他人透露行为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使用或 者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将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自己用于生产经营之中,或者同意、转让给第三人用于生产经营。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行为人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是合法取得的,但是违反了与权利人之间的约定或违反权利 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第三人违约披露、自己使用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实施这一行为的,有可能是与拥有商业秘密的企业订立许可使 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本企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关系获得商业秘密后,擅自告诉他人或自己使用、允许他人使用。
(4)根据刑法典第219条第2款规定,对明知或者应知是别人通过上述手段而获取来的商业秘密,行为人仍予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给他人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1)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 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2)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有确定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采取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以及采取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4)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 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5) 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 商业秘密的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