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于建立囊括公私两大领域反腐败体系,以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的反腐刑事法治理念为指引,当前我国反腐败刑事立法科学化,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反腐败犯罪罪刑配置应该均衡化。
企业家腐败犯罪在一定程度上与其具有相关资质和经济实力是密切相关的,因此,要实现刑罚预防行为人再犯的功效,就有必要对行为人的生产资格和经济实力进行剥夺。很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对腐败类犯罪设置资格刑。鉴于企业家腐败犯罪中较为突出的牟利特性,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完善现有腐败犯罪罚金刑规定较为粗疏的现状很有必要。一方面,应该适当提高腐败犯罪罚金刑,通过直观的“成本大于收益”设计阻止行为人再犯;另一方面,在罚金刑的适用上应该对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适当区分,拉开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刑距离。(三)反腐败犯罪刑事司法公正化。1、强化反腐打击力度,尤其是对行贿犯罪的打击。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重受贿、轻行贿”客观事实。事实表明,行贿犯罪作为腐败犯罪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其危害性丝毫不亚于受贿、贪污等行为。因此,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要深挖腐败犯罪线索,果断排除办案干扰阻力,在重点查处行贿次数多、行贿人数多、行贿数额大、获取不正当利益巨大、行贿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等社会危害性更为突出的行贿犯罪案件的同时,还应该高度重视一些普通行贿犯罪,绝不能为了查处受贿犯罪而有意放纵行贿犯罪。2、处理具体企业家腐败犯罪时,最大限度确保公平正义。
一是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立案标准,切实杜绝人为拔高腐败犯罪入刑门槛。二是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用好刑事司法裁量权。三是尽量均衡个案裁量之间的协调关系。3、在防止企业家犯罪方面,应该遵循刑法的平等原则。
对民企和国企,除客观情况无法改变外,都应该平等对待,给予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司法解释应该配套出台,对企业家腐败犯罪的全过程采取预防、遏制、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