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警总队事故科科长凌峰介绍,过去因事实调查不清,仅仅以路权、因果关系和安全等几项原则来分析事故原因,可能导致同样的交通事故成因,当事人却承担不同责任。这使人误认为,交通事故处理是交警部门在暗箱操作,谁承担责任是由交警说了算。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交警部门应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对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能否进行申诉等没有具体规定,让当事人没有了相应救济渠道,造成当事人大量上访。针对这种情况总队制定了新《规则》,尽力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规则》第六条规定,审核、复核交通事故案件,应当逐项确认交通事故事实及其证据:交通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候等);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包括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现场照相及现场勘查笔录是否规范等);调查取证(包括讯问笔录是否规范,获取的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能否形成证据链);检验鉴定(有否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技术状况、其他痕迹、物品以及现场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或鉴定);交通事故原因分析(车辆、行人及其他物体的运行轨迹、运行速度及避让措施等主要事实要件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作出的处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和滥用职权,是否侵犯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交通事故认定书格式是否规范,对原因表述是否清晰完整等等。
《规则》还规定,专家组围绕上述内容对交通事故案件复查或复核后形成《复核(复查)意见书》,载明审核确认的事实、存在的问题以及处理意见。承办单位接到处理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办案时效内重新做出交通事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