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应雇主作为索赔对象。由雇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选择雇主或第三人作为索赔对象;
雇员驾驶车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如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应以雇主和雇员为索赔对象,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员非因实施职务行为驾驶雇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雇员非因实施职务行为驾驶雇主车辆,即通常所说的公车私用的情况,如果雇主已经同意雇员驾驶车辆从事非职务行为,受害人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应以肇事人为索赔对象;
因车辆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分期付款期间内,车辆所有人仍为出卖方,这期间发生事故的索赔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规定,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同意擅自驾驶车辆致人损害的,应以擅自驾驶者为索赔对象。但车辆所有人和保管人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基于经营目的的实施的无偿搭乘以及依法享受免票的除外。
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