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宿费: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在去往医院进行诊疗、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过程种所发生的住宿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住宿费不包括受害人住院支出的床位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