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进行医药治疗,导致流产,准母亲将事故肇事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余元。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了此案。
原告侯女士诉称,2008年4月14日,赵先生在工作期间,驾驶北京奥力来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力来公司)所有的小客车在东中街与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侯女士被送至北京朝阳医院,被诊断为左肩背部软组织损伤,建议侯女士休息三周。2008年5月4日,侯女士停经1个月,被查出已受孕。侯女士曾咨询能否继续妊娠,医师建议因可能对胚胎有影响,建议与家人商量后决定是否妊娠。5月19日,侯女士在友谊医院因先兆流产行刮宫术。经交警支队认定,赵先生负全责。侯女士认为此次事故给自己身体和精神造成极大伤害,一怒之下将北京奥力来康体设备有限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交通费127元,挂号费20元,误工费4680元,营养费322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被告奥力来公司辩称,此次事故是其驾驶员为躲避另一违章车辆造成,其已为侯女士垫付了医疗费用。庭审中,其同意支付给侯丽丽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保险公司同意在8000元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医疗费、挂号费和营养费。对于侯女士做流产手术并非因此次事故直接造成,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至北京市第六医院调查,该院妇产科医师称拍片及服用药物对孕妇会有一定影响,但不是绝对的。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奥力来公司职工赵先生驾车与侯女士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赵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赵先生系职务行为,故奥力来公司对于侯女士因此次事故所受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次交通事故致侯女士左肩背部软组织损伤,骨折待除外,因此损伤产生的费用奥力来公司应予赔偿。
侯女士受外伤后,口服大量药物并拍X光片,医师建议如此可能对胚胎产生影响,后侯女士行刮宫术,故应认定行刮宫术的损害亦因交通事故造成,奥力来公司对于侯女士因此产生的损失亦应予以赔偿。奥力来公司在华泰财险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华泰财险北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对于侯女士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节,侯女士虽未构成伤残,但考虑奥力来公司同意支付5000元,法院予以准许。
由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侯女士交通费127元、挂号费20元、误工损失2679.6元;奥力来公司赔偿侯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五千元;驳回侯女士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