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交通立法、司法解释应尽快明确汽车损害人身赔偿适用责任原则,明确交通汽车人身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并协调好与现行的“以责论处”的关系,把“以责论处”的适用明确限于交通事故行政违法责任确定的范围,仅适用对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
2、司法机关尽快对交通事故汽车人身损害精神赔偿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1)明确交通道路汽车人身损害适用特殊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2)严格掌握精神赔偿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适用,以“无过错责任”为基础,仅在造成较严重身体损害并伴有严重的精神痛苦时才能判付精神赔偿,一般应以造成重伤及有后遗症的轻伤为请求赔偿起线。
(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应考虑受害人的违章故意,以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违章责任相应减轻或折抵精神赔偿金。
3、有关科研部门(法医、精神医学)应研究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与肢体损害程度相对应的关系。依笔者之见,可比照人身损害重伤、轻伤的等级引导出可对应的精神损害等级。见于精神损害痛苦的各异性,不宜划分过细,依轻伤、重伤各划分三、四个等级即可,如严重、重度、微重、轻上、轻度、轻微便于司法人员掌握。
4、通过有指导作用的文件,明确一时期一地区人身损害精神赔偿的计算公式及权重系数。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依此为据,根据损害的性质选取一定的系数进行计算,如同等的人身损害伤情的精神赔偿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一般只能选取50%。也可以考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精神赔偿以死亡赔偿金为上限,以1000元(或500元)为下线划分若干精神赔偿等级,如10级,具体适用由法官自由裁量。
5、加强对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理论研究,解决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惩罚性与交通中奉行的社会信任原则的矛盾。对司法解释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完善,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缺少“惩罚性”,并将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交通事故赔偿及其它无过错责任的赔偿中。
6、对汽车责任保险进行改革,增立精神赔偿保险项,明确保险等级及相应精神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