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女士诉称:2008年11月25日,自己带宠物狗球球在朝阳区康城花园小区散步,行至小区113栋和105栋之间路口时,赵小姐驾车自西向东快速驶过,将球球当场撞死,并驾车驶出小区。宋女士与赵小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向交通队报案。交通队向小区物业调取了监控录像及被告车辆进出小区记录,可以证实球球是赵小姐驾车撞死的。其后交通队多次找赵小姐处理此事,均遭拒绝。
宋女士认为,赵小姐在小区驾车超出每小时5公里的时速,没有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对球球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她还表示,自己饲养球球已经十余年,球球已经成为其家庭重要成员,相互之间感情深厚。事情发生后,自己非常悲痛,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费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庭审中,赵小姐否认驾车将狗轧死的事实,并认为自己在小区内行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责任,宋女士所受的财产损害是基于其自身管理不善的过错原因造成的,与自己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此外,赵小姐认为,宋女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确认了赵小姐撞死“球球”的事实。法院认为:赵小姐在小区内驾车行驶过程中,对路况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其车轮与宋女士的宠物狗“球球”接触,导致“球球”死亡,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宋女士作为养犬人,在携犬外出过程中未牵领“球球”,使“球球”在无人控制的情况下与赵小姐驾驶的车辆接触并导致死亡,故宋女士亦具有一定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宋女士已饲养被撞宠物狗“球球”十余年,具有一定感情,因此对于宋女士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予以酌情考虑。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相关证据,酌情判处赵小姐赔偿宋女士经济损失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