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此作了如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安全法》也承受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表述,由此可确立我国机动车道路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基本原则。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法律确立》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法律确立》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799f0f6acbdc349546bfb36702bccc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