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上旬的一个晚上,大强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至福新中路家乐福路段时,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出租车,造成出租车上一乘员受伤及两车损坏。
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大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受损车辆因处理事故需要,被指定停放在晋安区前屿停车场,出租车所属的公司因此支付停车费100元。车辆损失鉴定评估价格为2875元。出租车随即被送去修理。
事发后,出租车公司向晋安区法院起诉大强和客车所属的销售公司。出租车公司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车辆修理费2875元,出租车停运损失2240元(7日×320元/日),停车费100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大强并未答辩。客车所属的销售公司作为第二被告称,他们认为,该出租车的停运损失2240元应属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在庭审辩论中,出租车公司方面表示,虽然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但它属可预期的必得收入。只要车子不出事故,每天都可获得不低于320元的收入。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销售公司系肇事客车车主,亦是大强雇主,应与被告大强共同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也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但法院认为,出租车公司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只说明该车停运损失的金额,未说明该损失金额的计算方式和出处。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关于停业损失的主张,不能支持。
日前,晋安区法院判决,判令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大强连带责任赔偿原告出租车公司车辆维修费2875元、停车费100元,合计2975元。案件受理费由连被告负担。
针对本案中出租车公司提供的损失证据未被采纳的原因,记者采访了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蔡思斌律师。蔡思斌称本案中,原告在举证过程中未明确说明损失金额的来源和计算方式,这是未被法院采信的主要原因。
蔡思斌称,该损失出租车公司既可通过自行取证也可通过第三方出具证明的方式来证明损失。以第三方举证为例,出租车公司可请相关出租车行业协会提供相关证明,也可请评估机构对此损失作出评估。至于如何自行举证,蔡律师称原告可根据停运车辆计价器内的营运数据来计算停运损失,这样计算与该车的实际损失最接近,如此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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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