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12月31日,奉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是,当事人袁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事发后,当地派出所也曾介入调解此事,但因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李某将运输公司以及袁某起诉至奉节县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以及每天500元的停运损失。诉讼中,运输公司也认可袁某的行为属公司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公司愿意承担袁某本应承担的责任。为此,李某撤回对袁某的起诉。
但被告运输公司辩称,李某的车辆保险费、年审费在2008年12月18日到期,且李某未续缴,故公司才选择扣车的。对于李某的车辆受损损失,公司认为应当申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后,方能赔偿。同时,由于李某的货车未缴相关费用,故不能上路行驶,因此公司认为他们不应当承担相关的停运损失。当然,最后公司也表示,如果双方愿意调解,他们可以酌情考虑赔偿李某四五万元的损失。
运输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停运损失,成为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而奉节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运输公司并未举示李某拖欠相关费用的证据。因此,运输公司强行扣车造成交通事故,其他受害人不让被告方拖走车辆,致使原告的受损货车无法修复而停运,其损失客观存在,被告抗辩该车不准上路,无证据证明,即被告有过错责任。因此,原告李某主张的停运损失,被告运输公司承担赔偿。
至于具体金额,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且司法鉴定部门不能作出鉴定意见,因此法院只能根据现有证据和运输行业的实际情况,酌定李某车辆的停运损失为每月3000元。其停运时间,法院确认为7个月,即从事发之后至司法鉴定机构对该车的残值进行评估时。
综上,奉节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强行扣留原告车辆不合法,扣车过程中被告造成交通事故,职能部门认定被告的工作人员负全责,属履行职务行为。故被告应当对造成原告的车辆受损和停运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即一审判令,由被告运输公司赔偿李某6.6万元的购车价款,但该车的残值归被告运输公司;由被告运输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停运损失费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