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超过法律规定的护理期限后受害人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平均致害人支付护理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害人的起诉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致害人再次支付护理费,但最长不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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