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均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案件,两车之间的伤亡赔偿问题分别诉讼、分别审理。但三车或三车以上以及两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各车、行人均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如何诉讼、如何审理、如何判决,这是比较复杂的问题。这类案件可能涉及保险公司按比例赔偿、责任人按比例分滩责任的问题。为了公平的保护各方利益,车辆和行人各方的受害人均应提起诉讼,均应一并审理、查明事实后分别作出判决。
2、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不是同一人或者有出借人、出租人或管理人(挂靠公司)的如何处理。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查清各方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所有人、驾驶人或者出借人、出租人或管理人(挂靠公司)应一并参加诉讼,原告没有起诉的,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有一种情况没有追加,就是原告请求赔偿的项目及数额明显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和赔偿限额之内。
3、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如果原告没有起诉该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追加该保险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
4、原告同时起诉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使事故车辆没有在该保险公司投交强险,我们也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一并判决。
5、无责任事故车辆一方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没有参加诉讼的,也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