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王先生在北京合力华通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华通公司)花129800元,买了辆由上海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通用公司)生产的雪佛兰牌小轿车。2009年2月9日23时,王先生驾驶雪佛兰在京张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因躲避其他车辆时不慎撞到路中央护栏,当时车中气囊未打开,造成副驾驶位置上系着安全带的女友头部受到撞击死亡。河北怀来警方勘查现场后,认定王先生负全责,王先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现取保候审。几天后,王先生与女友家人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了13万元。
法庭上,王先生指出,在汽车正面撞击力巨大的情况下,雪佛兰车内的安全气囊却未打开,说明该车存在质量问题,也是造成其女友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因此王先生要求合力华通公司、上海通用公司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26万元。
庭审中,合力华通公司辩称,他们销售的雪佛兰景程轿车是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存在质量问题。请求法院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另一被告上海通用公司则称,该车不是他们生产,因此他们不应是本案的被告。同时指出,发生车祸,不等同于车辆质量存在缺陷。此外两被告均认为,事发时雪佛兰景程轿车是侧面发生了碰撞,并非如王先生所说是正面相撞。而该车在《用户手册》中明确警告:“在侧碰撞或追尾中正面气囊并不展开。”
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调取了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图等材料,但材料中未发现关于车辆撞击角度的内容。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产品质量中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本案中,王先生主张所驾车辆的安全气囊及引擎盖存在质量缺陷,同时认为引擎盖也不符合国家制定的保护乘员的规则,但并未对其上述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且在庭审中不申请对该车是否存在缺陷进行司法鉴定。根据相关法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朝阳法院以王先生起诉雪佛兰景程轿车存在质量缺陷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