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计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标准是不同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的精神,农村居民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实践中,符合哪些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求偿,缺乏进一步的规定,大致的条件为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且主要收入来源为城镇,即收入来源于城镇、居住在城镇且一年以上。
我们处理很多这样的死亡案件,当事人往往最重要的一句话是:“你能把我的案件按深圳城市标准赔偿吗?如能,我就给你做!”我们总是这样告诉他们,能不能按深圳城市标准赔偿,主要是看你的证据,不是看我们的能力。法律只讲证据,不讲能力,也不讲关系。
如果有人说他凭自身能力和关系就能把你的案件按城市标准赔偿,你一定不要相信他。深圳是个讲法制的地方,深圳的司法制度及审判实践一直都居于全国前列,深圳也是全国司法最为公正的地方。交通事故案件讲的就是证据,没有证据,是不会被法院采纳的。如一味空谈,纵然是口若悬河,也不过好像大年夜放烟花,一阵一阵过,好像精彩不断,但烟花一停,仍是黑夜一片,不解决任何问题。
在所有的证据中,最为主要的是存折和社保,其它的东西,都属次要证据。人死了,好多东西都找不到,也补不回来了,这两样东西真实存在,不因人去而消失,所以一定要有,而且要能证明死者在死亡前一年在深圳有连续不断的稳定收入。证据齐了,按深圳城市户口标准赔偿一般没问题;如不齐,找谁做都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