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系死者XXX之父),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省XXX县XXX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系死者XXX之母),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X,男,生于X年X月X日,住XX区XX村XX组,系XX吉AXXX卡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XXX看守所。
请求目的:
1、依照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杨月国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被告人共同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人XXX、XXX之子李XX死亡的死亡赔偿金187002元(9350.1元/年×20年),丧葬费8926元(17852÷12×6),处理事故的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500元,此项合共同赔偿计:198428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判决第三人人保XX支公司将该肇事车辆的保险金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给上列原告人。
事实及理由:
20XX年8月19日上午7时15分许,被告人XXX驾驶肇事车辆从XX区XX乡XX村载预制板十五张到XX乡XX村,当车行至XX区XX(店子)XX路11Km+200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所驾车辆制动不良,车辆侧翻,致路边行人两死一伤,造成重大车损人亡交通事故,其中死者之一XXX乃二原告人之子。该次事故经XX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XX)XX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XXX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XXX不负责任。现被告人XXX交通肇事一案,已经XX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已由XX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XX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同时经查,该肇事车辆系被告人XXX2006年5月购买后于2006年11月17日变更过户到XX公司,登记产权为公有,车主是XX公司。XXX并与XX公司签订货运汽车联合经营合同,由XX公司于2007年5月14日至2008年5月14日在第三人人保XX支公司投保车辆保险,保额限额为25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病车上路且操作不当,因此造成XXX死亡,同时造成其他死伤,其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犯罪。其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人才损失,而且给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