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速算法:诉讼请求金额×2.5%-200元;
(2)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速算法:诉讼请求金额×2% 300元;
(3)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速算法:诉讼请求金额×1.5% 1300元;
(4)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速算法:诉讼请求金额×1% 3800元;
(5)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速算法:诉讼请求金额×0.9% 4800元;
(6)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速算法:诉讼请求金额×0。8% 6800元;
(7)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速算法:诉讼请求金额×0.7% 11800元;
(8)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速算法:诉讼请求金额×0.6% 21800元;
(9)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速算法:诉讼请求金额×0.5% 4180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要求赔偿申请缓交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