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2、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3、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1、保险公司已经简化了交强险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了结案周期、完善了抢救费用垫付机制。车主在购买交强险时,注意记录保险公司的理赔电话号码。
2、交强险申请理赔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先联系120急救电话(如有人身伤亡),拨打110交警电话,并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报案,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保险公司会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3、保险公司理赔受理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保险公司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天内,书面告知需要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自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5、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