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50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可见,保险法对于责任保险的受害人同样赋予了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同时,该款规定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取得,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保险合同没有做出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可以不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同时,依据该法的规定,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赔偿范围包括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规定,受害人享有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该直接请求权是法定请求权、独立请求权。也就是说,受害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取得对保险公司的请求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强制保险场合),并且该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在程序法意义上,受害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内可以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对保险公司提起赔偿诉讼,从而也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我国台湾地区1996年制定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中第五条规定:“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论有无过失,在相当于本法规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受害人均得请求保险赔偿给付”,可见该法也赋予受害人以直接请求权。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也赋予了受害人以直接请求权,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人对受害人负有直接支付义务。这种请求权是法定的请求权,并且独立存在。一旦发生诉讼,保险公司为直接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