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在现在的日常生活中在所难免,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后,交通事故赔偿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种制度下,作为肇事者的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如何恰当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利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减少损失,存在一些处理技巧。
追加赔偿主体。即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是否还有其他责任人。比如有的交通事故可能是数辆机动车共同造成同一受害人伤亡,数个肇事者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受害人只是起诉其中一个肇事者,则会加重该肇事者的赔偿责任,而对于该加重部分的责任,商业三者险公司又往往援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商业险),以其系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而不予赔偿,最终该部分责任只能由肇事者本人承担。基于此,肇事者应以受害人放弃对于其他肇事者的追偿为由,要求减少相应的赔偿数额。
实践中,法院应当依法追加其他肇事者参加诉讼;法院未追加的,肇事者也应当申请法院依法追加,以便其他肇事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依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即使其他车辆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也要在无责险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在这种情形下,被诉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同样应当要求追加无责方为共同被告,或者要求在无责方赔偿限额内减少赔偿,否则,商业三者险公司对于无责方赔偿限额部分将不予赔付。
分配赔偿责任。首先注意的是,交强险赔偿是不与车主责任大小挂钩的。也就是说,只要车主有责任,交强险就要在法定限额以内进行赔偿,而不是按车主责任大小按比例赔偿。而对于超过交强险部分的赔偿额,如果受害方有过错的,应当自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只需承担与自己责任相应的赔偿。因此,车主应当关注交通事故对双方责任的认定,以确定自己的赔偿比例。
另外注意,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是划分双方责任的唯一证据,车主还可以综合考虑交警未予认定或认定错误的相关证据,以进一步明确受害者的责任比例,尽可能减少自己的赔偿责任。
优化赔偿项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商业险)规定了一些免赔事项,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由此,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商业三者险将不予赔付。实践中,需要借助律师专业知识,提前主动作一些工作,想办法把精神损害赔偿金消化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