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十二)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十三)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
(十六)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九)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二十)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出主路的机动车的。
(二十一)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二十二)机动车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十三)机动车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黄色标志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箭头指示灯的。
(二十六)机动车未避让遇障碍无法通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通行的非机动车的。
(二十七)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二十八)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闭道路的。
(二十九)车辆在没有施划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没有隔离设施的道路上驶入逆行,与相对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十)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一)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二)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