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险:发生事故。交通警察会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并根据调查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重要证据,并送达双方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了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并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并对调解的期限及协议的执行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2)内勤接报案后,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立即填写《业务出险登记表》(电话、传真等报案由内勤代填);
(3)内勤根据客户提供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号立即查阅保单副本并抄单以及复印保单、保单副本和附表。查阅保费收费情况并由财务人员在保费收据(业务及统计联)复印件上确认签章(特约付款须附上协议书或约定);
(4)确认保标的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或出险前特约交费,要求客户填写《出险立案查询表》,予以立案(如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要求客户填写),并按报案顺序编写立案号;
(5)发放索赔单证。经立案后向被保险人发放有关索赔单证,并告知索赔手续和方法(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
(6)通知检验人员,报告损失情况及出险地点。以上工作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