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9.财产直接损失费。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