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国际立法现状,对于强制保险的规定各国各有不同。然而不能否认的是,对于机动车的管理
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各国较为一致的作法。那么,何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正当性基础?
1.防止交通损害案件因以下情况久拖不决:被保险人偿付能力不足或被保险人对风险估计不足。交通事故的大量上演,不仅给公共安全造成极大损害,也给肇事者家庭带来经济上致命的打击。就国情看,造成交通事故的车主多半经济水平低下,,因此即使法院作出有效判决,也因肇事者的无法履行而使得案件久拖不决。此外,即使部分车主为机动车购买了一定的类似保险,也会因为无法正确评估风险或低估了购买保险的收益,而使保险公司最终赔付的损失仍不足实际造成的伤害,这种情况下,事故的处理仍会再度陷入泥沼。
2.保护受害人,使其得到迅速有效的补偿。即使面对公共安全受到的巨大影响,以及肇事者必须承担的巨额赔偿,我们都必须承认,交通事故的终极受害者还是指向受害者及其家庭。健康受损甚至生命垂危的受害人急需的各项医疗费,以及事故给受害人和家属造成的心理阴影,都要求肇事者提供迅速有效的补偿。作为保护受害人的有效手段,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将全社会车主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用以防范潜在的事故风险。这一机制的好处在于,使赔付受害人的对象由侵权行为人转为资金稳健的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