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现行三者险是一个“强制商业险”,此种性质可说奇特,但细加分析即可发现:一直以来,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强制保险”就是“强制要求投保”,并认为如果对一个保险强制要求大家投保,那它就是 “强制险”。所以各地政府也就理直气壮,因为他们就是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看成了强制险。如果当时有保险公司或者相关的权威学者专家郑重声明这个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险,那么各地政府就不会运用行政强制力去推广的,因为这就等于政府行为干扰市场,是违法的。
所以,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道交法》会在《强制三者险条例》之前出台,因为在大家的眼里,所谓“强制险”,就是在全国统一强制要求大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而已,不会费太大力气。我们也就可以理解在《道交法》实施之际,保监会的保监发[2004]39号通知中会说“目前,我国近24个省市已经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形式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并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待《条例》正式出台后,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统一在全国实施”。换句话说,连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同样也是认为各地方政府对三者险的强制就等于是“地方”的强制险。
可见,长期以来,在我国,绝大多数人(包括政府部门和立法机关)都是认为强制险就是“强制要求投保”,直到《道交法》施行后,才突然出现另一种说法,大家才知道原来“强制险”并非“强制要求投保”。
或许有些“专家学者”们会指责相关政府部门和立法机关的无知,但不能否认的事实是:汽车强制保险制度早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且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而我国的保险公司却仍把现行三者险作为商业险经营,同时当各地方政府对现行三者险采取强制措施时,各保险公司都是坐收渔利,既没有澄清商业险和强制险的区别,也没有积极的相对应的配合政府推出真正的强制三者险。
在过去的十余年中,当保险公司利用行政强制力推行商业险获取额外利润时,现在指责他人无知的“专家学者”中却没有任何人提出过质疑,仿佛这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也没有任何人的就如何建立“真正”的强制险提出过有益的建议。
但到了现在,《道交法》已经实施,保监会也通知要求用现行三者险暂代强制三者险。“专家学者”们却都跳了出来,纷纷表态现行三者险不是强制三者险,而且引经据典,头头是道。但他们似乎忘记了,如果认定现行三者险是商业险,那么各地政府用行政强制力要求机动车一方投保,是不是一种违法行为呢?当事人可否就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相应的规章、行政行为违法?在各地政府强制的基础上,机动车一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现行三者险合同,效力如何?机动车一方是否可因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要求返还已交保费?
《道交法》已经实施一年有余,《强制三者险条例》仍未出台,由于现行三者险与强制三者险存在很大差距,加之我国之前从没有真正实践过强制险,缺少经验。这些都使《强制三者险条例》的制定步履维艰,司法实践因此一片混乱,一部以人为本、具有时代进步意义的《道交法》因此遭多诸多质疑和指责,谁之过?谁从中获取了额外利益?谁应为此付出代价?从上面的历史重述中,相信大家自有公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