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法律适用上,我国许多法院严格执行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自2004年5月1日以后投保或者之前投保但之后变更保险合同的理赔诉讼案件,法院依强制险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在一些地方,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该法条的认识和适用截然不同。有些法官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同保险法相冲突,国务院制定的强制险条例未出台,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商业险与法定强制险有着本质的区别;在保险理赔时应当尊重合同内容即应当按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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