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出台以后,不少人会认为商业与强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两者有很多重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经营必将抢占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市场,使其项目发展萎缩乃至消亡。针对这种担心,我们做如下分析:
强制“三者险”的出台确实会与商业“三者险”进行市场上份额上的竞争。由于其国家的强制规定性,同等条件下,强制“三者险”在竞争力上处于绝对的优势(因为投保人必须要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样便挤出了对同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购买)。
但这只能预示着商业“三者险”的市场相对份额的减少,比不意味着其绝对数额的减少。如前文所述,强制“三者险”的进入是将整个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市场规模扩大的同时占有市场份额的。可以说,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市场这个 “蛋糕”整体扩大的同时,商业“三者险”一定比例的份额减少不但不会使其绝对数量减少甚至还很有可能增加其投保数量。
目前看来,商业性与强制“三者险”在具体的赔偿数额上是有很大差别的。这也是商业性“三者险”可以继续生存的基础之一。目前看来,强制保险赔偿的数额远远满足不了实际需要,因为强制保险的原则是低保费广覆盖。据调查,现在北京市场80%的车辆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在10万元以下。实行强制“三者险”后,如果出现人身伤亡事故,这一额度根本满足不了实际需求。
这就是说按现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标准赔付之后,广大车主虽然投保了强制保险,保险公司进行了一定的赔偿,但是剩下的5–10万赔偿数额只能由车主自己承担。
由此可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出台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进行新的规定之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可以凭借其可按照根据投保人的具体要求规定保额,以充分保障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利益的优势,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进行市场份额的争夺。
这里必须要指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后的出台,将决定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命运。如果,最终限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额相对较低(5万左右),则向上面所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将仍占有一定份额的市场,保有相当数量的投保数量;但如果最终限定的保额比较高,则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人将不再会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这将最终导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市场份额极度缩小,甚至最终消失。但是,这种很高的保额是对大多数购买中低档车的老百姓不利的,由于商业性保险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很高的保额的制定同时也使得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部分缩水,给保险公司造成较大损失。
究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在这次责任险的改革中将面临怎样的明天,让我们拭目以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最终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