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成因分析中遗漏被申请人吴某某在车辆发生故障后未将车上人员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事实,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错误。
2016年10月16日16时55分许,被申请人张某甲驾驶XXXX号小型轿车,沿连霍高速XX段由东向西行驶至XXXX处,车辆前部与同方向爆胎停驶的被申请人吴某某驾驶的YYYYY号微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YYYYY号车内乘坐人龚某某等四人当场死亡,被申请人吴某某及XXXX号车内乘坐人张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和高速公路设施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点位于连霍高速XX段由东向西方向XXXX处,道路为东西走向,沥表路面,双向八车道,道路两侧设有应车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吴某某在车辆爆胎发生故障后,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处理故障,没有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也没有将车内的四名乘坐人连同自己转移到应急车道内,存在违法行为及严重过错,造成了事故的严重后果。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作出的“XX交(高)事认字[2016]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显遗漏了被申请人吴某某未将车上人员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事实,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明显错误。
该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认定错误,认定责任不公正。
由于该事故认定书遗漏被申请人吴某某未将车上人员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事实,错误分析被申请人张某甲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在事故的过错及责任认定中,错误认定被申请人张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认为,对事故的形成原因分析以及双方的过错和责任认定,应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双方的违法行为,综合分析双方过错和责任大小。本案中,正是由于被申请人吴某某在车辆发生故障后没有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也没有将车内的四名乘坐人连同自己转移到应急车道内,这样严重的违法行为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并扩大了事故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吴某某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后果所起的作用较大,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XX交(高)事认字[2016]第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划分责任错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人提出复核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依法撤销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作出的“XX交(高)事认字[2016]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依法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