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交警对何喜进行酒精度检测,发现何喜不仅是醉驾,而且属于无证驾驶。2个月后,何喜被司法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赔偿了受害男童4.7万元。
因为王华与何喜都是外来打工者,承担不了男童高昂的医疗费,同年9月14日,男童及其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61万元。
虽然何喜属于醉酒且无证驾驶,保险合同也列明了这2种情况属于拒赔的范围,但由于交强险是法律强制推行的险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在面对受害人时,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责任,不能因机动车方无证、醉酒驾驶等过错而免除。
次月14日,受害男童及家属与保险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男童医疗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6.7万元。
原本以为事情将告一段落,但王华没想到,去年12月9日,保险公司又一纸诉状,将他和何喜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连带清偿保险公司7.7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何喜无证醉驾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王华在明知何喜无证且醉酒的情况下,还将车辆交给其使用,存在严重过错,两人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理应赔偿。
镇海法院认为王华和何喜应当对保险公司7.7万元的损失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保险公司和受害人的调解协议是在法律强制规定下达成的,这并没有否定交强险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也就是说,因为何喜无证醉驾,保险公司是可以对他拒赔的。保险公司拒赔的权利,在它对男童作出赔偿后,自然产生了追偿权,它有权要求肇事方赔偿损失。从社会意义而言,如果保险公司无权向何喜追偿,将纵容何喜无证醉驾的过错行为,引发道德风险,对社会带来巨大危害。而王华作为车主,对自己的车辆负有管理义务。他在明知何喜醉酒的情况下,仍纵容何驾驶摩托车,也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