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仲裁委秘书长朱达军告诉李宗武,上次不让复印卷宗材料是担心他拿着材料找女婿闹,总共才两万多块钱,闹得一塌糊涂不值当。而且,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调解书不属于可撤销的范围。即使洛阳中院要撤销仲裁调解书,中院可以调取原卷,材料的复印件拿到中院也没用。
朱达军说,这事怪就怪在他女婿冒名顶替。他还说,李宗武可以到嵩县法院告他女婿弄虚作假,告他的代理行为无效。“现在(告轿车方的官司)不是立案了吗?你变更一下诉讼请求就行了。”
记者问:“李宗武认为那份仲裁调解书的前提是委托书‘造假’,仲裁员在仲裁前是不是有审查授权委托书等的义务?”
朱达军答:“我不知道李宗武(仲裁时)去没去。”李宗武马上说,当时没去。朱达军说,仲裁员应该查证委托的真实性,这是基本常识。委托人应该到场,提供的身份证也应该是原件。“如果前提是假的,(那后面签署的)一系列都是假的。”但他随后说,“假的,得有人确认”,所以李宗武要告女婿。
如果李宗武告女婿代理行为无效并胜诉,仲裁员是否要负把关不严的连带责任?
朱达军表示,要看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没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刘云明是仲裁员,并非他负责全部审查,也可能是工作人员失误。”但他之后的谈话中又提到,对下面的办事机构,“说实在的,我们应该加强业务指导……严格说,疏忽了这方面的监督。出现假冒,很偶然也很少见”。
张廷周提出,即使李宗武告女婿代理行为无效胜诉,也并不代表宣布了仲裁调解书无效,到时候是不是还得通过某种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朱达军称这是个法律空白,他还说,按规定,仲裁委不能自行撤销仲裁调解书。
这一次,仲裁委让他们复印了案卷材料。从仲裁委出来后,李宗武叹了口气:“中院不受理撤销申请,仲裁委不能自行撤销,不撤销,县法院就不能继续审理。就是我告赢了女婿,县法院又不能宣布仲裁调解书无效,不是转了一圈又回来了吗?”
记者在李宗武从仲裁委复印出来的案卷材料中,发现了2007年9月,也就是那份仲裁调解书产生4个多月后,仲裁员刘云明询问李宗武的一份笔录。笔录中,有李宗武说的“让女婿来仲裁委仲裁纠纷”,但“女婿一直没把钱给我”的记录。
这就是说,李宗武找过刘云明,而且,笔录载明的意思就是李宗武至少口头委托过他女婿。要是这样,他怎么还说打官司时才知道仲裁调解书的事情呢?事情又多了一分蹊跷。
李宗武称,他后来虽知道安跃东拿回了2.5万元赔偿款,但并不知道是“仲裁”来的,只听女婿说是司法局刘副局长主持调解的,后来因为女婿不把钱给他,他才找到刘云明的。
李宗武说,自己那时以为司法局和仲裁委是一回事,更不知道刘云明同时还是仲裁员,他让自己在一个笔录上签字,“稀里糊涂就签了”。而且,李宗武还说,他复印的这个笔录,和他印象中当时笔录的内容不一样,“可能被做手脚了。要是仲裁前的委托书等都是真的,手续齐全,刘云明有必要在4个多月后再弄这份笔录吗?明显是心虚,就这,也隐瞒不了委托书等等造假的事实……”
在刘云明所做笔录中,还有安跃东说几个受害人“推举我岳父为受害人代表,申请仲裁,李宗武又委托我为代理人”的内容。
对此,李宗武发出一连串的疑问:“要是自己想仲裁,在委托书上签个字不是很简单吗?说我是几个受害人的代表,我又委托安跃东,有啥证据?就算那个委托书是真的,为啥只有我委托,没有其他人?再说,仲裁法明确说仲裁调解书要送达当事人,可送达回证上却是安跃东的签字。假定他是代理人,可他是当事人吗?委托书我不知情,调解书又不给我,我咋可能会知道这件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