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交强险条例》第21条规定,交强险中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仅是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与被保险机动车驾驶员是否有过错没有关联,与交通事故的相对方(受害人)是否有过错更无关联(除非被认定为故意造成事故),保险公司所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依据《交强险条例》第21条,保险公司除受害人故意的情况下均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第22条顺延第21条的规定,对四种情形(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下发生的交通事故规定,保险公司除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害损失外,还需垫付抢救费用所垫付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