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某一具体的民事不法行为,同时具备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法律上同时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一种法律现象。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此现象也大量存在。如:受害人乘坐客运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营运人同时又是交通事故责任人时,就涉及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问题。
当两种责任竞合时,受害人以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提起诉讼,都有法律依据,自然应允许受害人选择,只是不能双重请求。正如1989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的:“……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合同和民事侵害。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不应以存在其他诉为由拒绝受理。但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分别以不同的诉因提起两个诉讼。”
究竟选择侵权赔偿请求权,还是选择违约赔偿请求权,对受害人的利益有很大的不同。作为受害人的代理律师必须明确二者以下的区别:
按《民法通则》第11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114条的规定,违约责任的赔偿额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这种约定,赔偿额相当于非违约方因违约而受到的损失;侵权责任的范围按《民法通则》第117、119条的规定及侵权行为法理论,原则上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当被侵害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时,赔偿范围还要扩张至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用。
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通常在受害人;违约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在于债务人,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致对方受到损害,就推定债务人有过错,因此,债务人负有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
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来说,违约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成立;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
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免责条件,在免责条件成立时,违约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由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存在以上重要区别,在两种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作为受害人的代理律师,在帮助受害人作何种诉请选择时,必须权衡利弊,全盘考虑,作出明智的选择,以更有效、更充分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