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5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意见是统一的。但对量刑幅度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幅度内量刑。
另一种意见认为:上述司法解释所列6种情形属并列关系,无先后之分,都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充分定罪情节。既然是定罪情节,就不能再作为法定刑升格的量刑情节考虑,对行为人不能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否则就违反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换言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属于加重情节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排斥该解释第二条第2款第(6)项的情形。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http://www.lawtime.cn/info/jiaotong/jtlawdljtaqf/2009071534309.html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http://www.lawtime.cn/info/jiaotong/jtzrrd/2009021133934.html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计算方法http://www.lawtime.cn/info/jiaotong/jtpcbz/2011021892231.html
引用法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