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见别人出去打工都赚了钱,同村人林某就是个小包工头,何不跟他出去做活呢?从事木工装潢的刘某动了心思。2005年,刘某跟随林某远赴山东青岛打工。5月份恰好是农村大忙季节,刘某与林某都要回农村老家做农活。因为林某有私家车,刘某顺理成章地搭了个便车,两人踏上了返乡的路程。
天有不测风云。第二天凌晨1时,林某驾车在某高速公路上由北往南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大货车尾部发生了猛烈碰撞。刘某身受重伤,随后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刘某T12椎体压缩性骨折、双下肢截瘫,住院42天,共支出医疗费37000元。其中,刘某自己支付了2万元,其余为林某支付。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为双下肢不能动弹,需长期卧床且要人护理,家中并不富裕的刘某根本无力承担医院的高昂费用,只能出院在家休养。而出院记录表明,出院后刘某仍需继续治疗,主要治疗的方面为受损神经恢复性对诊治疗,每两周进行一次扩尿治疗,内固定待恢复后取出。此后,因为无法小便,刘某还到当地医院进行了导尿手术。
身体的病痛与家庭经济的窘迫,让刘某陷入了困境,他迫切需要得到林某的赔偿以继续自己的求医之路。
2006年1月,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刘某与林某自愿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书。两天后,双方又在此基础上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并经东台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协议约定林某一次性赔偿刘某各项费用58000元,分三年给付。同时,协议还明确约定,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刘某自愿放弃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此时的林某,也已不复当初的意气风发。遇此横祸,再加上母亲又身患重病,家道早已中落。不过,出于对刘某的愧疚,林某还是多方筹措资金,如期履行了协议。
2009年10月,经司法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二级伤残。
2010年10月,刘某认为自己虽然与林某签了赔偿协议书,但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不属于各项费用的范畴,故一纸诉状将林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林某赔偿自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残疾赔偿金及护理费合计46万余元。
明明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和公证协议,协议约定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刘某放弃进一步索赔的权利,自己也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怎么又来索赔呢?林某想不通,他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双方围绕着“赔偿协议书”中约定的“各项费用”是否包含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的问题,展开了激烈法庭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