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并不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年龄的规定,其因伤致合法收入受到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一审判令出租车一方赔偿误工费17000元,并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张大爷,于2010年11月24日骑自行车行与一出租车剐蹭致伤。后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出租车司机李某负40%责任,在住院治疗期间,张大爷共花费医疗费34000元,其中李某已支付24000元。
出院后,张大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出租车司机李某不同意《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果,认为自己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按40%的比例进行赔偿,张大爷应该返还其已支付的医疗费中,超出其应承担40%责任的部分;对于精神抚慰金的要求,由于本次交通事故为双方责任,故不同意承担;对于误工费,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退休年龄是60岁,张大爷已退休,他认为不存在误工一说,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关于精神抚慰金,因张大爷在交通事故中身体受伤,经司法医学鉴定,认定为X(10)级伤残,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遗憾和痛苦,赔偿金额10000元,予以支持。
关于误工费,张大爷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国家法律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并不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年龄的规定,伤前通过其劳动获得报酬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其因伤致合法收入受到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其主张赔付误工费17000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